贺兰县人民检察院
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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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最高检“检护民生”专项行动,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2023年12月1日实施的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辖区部分超市、农贸市场“生鲜灯”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。
检查发现,贺兰县辖区某市场和某超市内多个商家在销售肉类、果蔬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仍然使用不同颜色亮度的“生鲜灯”。这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鲜嫩、更显食欲的照明灯具,犹如给食品进行了“美颜”,形成视觉差异,极易掩盖食品瑕疵,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辨识,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,易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的农产品,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。针对存在的问题,贺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了磋商,督促其依法查处部分经营者违规使用“生鲜灯”的行为,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,严把食品安全关。同时加大宣传力度,强化诚信经营意识,杜绝使用“生鲜灯”行为,让生鲜农产品去掉“美颜滤镜”,回归本来面貌,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相关行政机关在与本院磋商后,立即组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大型连锁超市、农贸市场经营负责人召开工作推进会,制作发放《关于销售生鲜使用农产品不得使用“生鲜灯”的提醒告诫书》,并对市场及超市“生鲜灯”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,共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1家,农贸便民市场8家,大中型超市19家,指导市场、超市及肉铺更换不合格灯具78盏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一盏小小的“生鲜灯”,背后是事关食品安全的大问题,关乎人民群众“舌尖上”的幸福感和安全感。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,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“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”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,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“关键小事”,以“检察蓝”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。